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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学与材料学院管制类(易制毒、易制爆)化学品管理办法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19-09-02浏览次数:3230

前言
   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实验室管制类(易制毒、易制爆)化学品的管理工作,使管制类(易制毒、易制爆)化学品管理工作落到实处,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顺利进行,维护各实验室安全,根据相关部门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。本规定由化学与材料学院提出,由化学与材料学院及化学与材料学院实验中心起草制订。
一、范围
    本规定明确管制类(易制毒、易制爆)试剂的分类、采购、储存、使用与管理要求。

    本规定适用于化学与材料学院教学实验室、科研实验室和实验准备室。
二、定义
   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、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。
    易制爆化学品是指可以作为原料或辅料而制成爆炸品等物质。
    申购周期是易制毒为一个月,易制爆为半个月。
三、种类

    易制毒化学品化学与材料学院涉及主要是第二类和第三类化学品。分别是第二类:1、 苯乙酸;2、醋酸酐;3、三氯甲烷;4、乙醚;5、哌啶;第三类:1、甲苯;2、丙酮;3、 甲基乙基酮;4、高锰酸钾;5、硫酸;6、盐酸。
    易制爆化学品化学与材料学院涉及较多,具体名称按照公安部编制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》(最新版)为准。
四、管理机构
    管制类(易制毒、易制爆)化学品管理小组,由院长牵头(为第一责任人) ,分管实验中心的院领导,实验中心主任,库房管理人和科研实验室负责人,四个层次管理,层层管理,责任到人。
五、采购

1、采购资格

(1)化学与材料学院在职教师、实验员。需参加每学年由化学与材料学院组织的管制 类(易制毒、易制爆)化学品管理培训,并签署管制类(易制毒、易制爆)化学品管理责任书,责任书有效期为一年。

(2)使用管制类(易制毒、易制爆)化学品的教学实验室、科研实验室和实验准备室需配有特制试剂柜、视频监控系统、防盗系统。台账清晰,包括采购,领取,存储,使用台账。
2、 采购方式

(1)教师通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网站首页快速导航栏“化学品采购平台”链接登陆 “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化学品采购系统”(网址:http://cl.nuist.edu.cn/)。
(2)点击“校内老师入口”登陆系统。点击右上角【登录】,选择【一卡通】,账号和密码为校园信息门户登录的用户名和密码。

(3)首次登录需补充个人信息,地址信息为本人默认的购买化学品收货地址(系统内可修改)。

(4)教学实验室、实验准备室的采购,由实验员根据实验准备情况申报给实验中心主任统一申报购买。

3、采购周期

(1)教学期间易制毒每个月 1 日,易制爆每个月 1 日与 15 日为申报时间,如遇假期顺 延到第一个工作日。

(2)每学期开学之后未到申报时间,第一周周三之前可以申报。寒暑假申报时间在每 学期的第 17 周周一,假期内不可申购。此条中涉及的时间与(1)时间冲突,按本条时间为准。
(3)教学实验室、实验准备室购买的管制类化学品次数一学期不得超过四次,易制毒化学品尽量控制在两次。

 4、采购数量

(1)科研实验室每次购买的化学品量不能超过两周使用量(易制毒化学品因公安部门 审批时间原因,可放宽至一个月使用量),用完再购买,寒暑假期间可适当放宽申购量。

(2)由于开学申购审批需要时间,寒暑假申购量包含假期及开学审批时间的使用量。

(3)科研一个周期内购买量超使用量的 3 倍以上为采购超标,教学购买量超使用量的 5 倍以上为采购超标。1 瓶购买量不属于超标范围。

(4)需要大批量(10 瓶以上)购买的管制类(易制毒、易制爆)化学品,需向管制类(易制毒、易制爆)化学品管理小组提供实验依据,并且在下个购买周期内及时上报化学品使用量。

(5)同一个科研实验室的老师使用同一种管制类(易制毒、易制爆)化学品,仅需 1 瓶,可由一个人申购,附上同实验室老师实验需求及签字,交由管制类(易制毒、易制爆)化学品管理小组审批。此条例中规定的管制类(易制毒、易制爆)化学品除上述人员外,不予外借。

 5、采购审批 教学及科研管制类化学品下单购买由学院审批,保卫处审批,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、
备案,上述三个部门审批结束,采购完成。
六、收货

(1)教学实验室、教学准备室申购的管制类(易制毒、易制爆)化学品供货商送达后, 由库房管理员及实验中心主任双人接受,记录台账,入库保存。

(2)科研实验室申购的管制类(易制毒、易制爆)化学品供应商送达后,由库房管理 员及科研实验室管制类(易制毒、易制爆)化学品管理员双人接受,登记入库、出库台账。由科研实验室化学品管理员运达指定科研实验室储存。

(3)科研实验室申购的管制类(易制毒、易制爆)化学品供应商需在寒暑假假期前送 达结束,假期中概不接受。
七、储存

(1)管制类(易制毒、易制爆)化学试剂应储存在专用储存室(柜)内,并设专人管理,管理责任人由科研实验室的负责人担任,管理员可由科研实验室负责人指定相关人员(需本校在读学生,并报送实验中心备案)管理。储存量及储存安排应符合 GB15603—1995 中第 6 章的规定。

(2)管制类(易制毒、易制爆)化学试剂专用储存柜,应根据试剂的分类、分项、容器类型、储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,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。

(3)管制类(易制毒、易制爆)化学试剂的储存柜应贴有相应的安全标志。

(4)管制类(易制毒、易制爆)化学试剂出入库时,应进行检查、验收、登记,对散 落的化学试剂应及时分类清除、处理,不得将散落的不同试剂混合。

(5)对于性质不稳定,容易分解、变质和引起燃烧、爆炸的化学品,应定期检查。

(6)性质相抵触的化学品不能共同储存,部分试剂有特殊要求的,要特殊保管(如单质的钠、钾需放在煤油中保存)。
八、使用

(1)使用管制类(易制毒、易制爆)化学品的实验室,需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 程,有明确的应急计划和措施,每个实验室附近配有急救器材、药物。

(2)使用管制类(易制毒、易制爆)化学品的实验人员,定期参加对易制毒化学品保 管员、使用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,需通过学院每学年组织的安全培训,通过安全考核,由学院给予上岗操作证书。

(3)使用管制类(易制毒、易制爆)化学品的实验人员,实验过程中需穿戴实验服,部分实验需佩戴护目镜。如使用中发生意外,应及时自救互救,并第一时间上报实验中心及分管院领导。

(4)使用管制类(易制毒、易制爆)化学品的实验人员须开具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并 写明使用用途、用量。由实验室安全负责人签字后,向保管员领用易制毒化学品。管制类(易制毒、易制爆)化学品不得外借其他科研实验室。

(5)管制类(易制毒、易制爆)化学品如有特殊情况申购不及时,影响科研进程。需上报分管院领导,提供相应科研依据,可由院领导根据实验教学情况,从库房(库房该试剂存放数量能够满足教学)予以调拨,数量和次数严格控制。

(6)管制类(易制毒、易制爆)化学品使用完后,应注意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残液的 回收和处理,不得将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成分的残液直接排放,废弃试剂瓶按照化学与材料学院废弃试剂瓶管理方法处理。凡拆除的容器、设备和管道内带有易制毒化学品的,必须清洗干净。
(7)管制类(易制毒、易制爆)化学品申购数量多出,长时间不用,每学期结束上报给分管院领导,提供该化学品台账,确保化学品未开封、未变质。化学品如是学院大多数老师实验可用化学品,院领导签署归为学院管理,再经由实验中心二次分配。如不是,按照废弃试剂管理规定处理。

(8)如出现实验中心二次分配,科研实验室领取管制类(易制毒、易制爆)化学品,需填写试剂领用单,需有领用人、领用人导师、实验中心主任、分管实验中心院领导、院长上述人员签字,库房管理人方可给予领取,且整瓶领取,开封之后一概不得归还库房,特殊情况由试剂管理小组领导决定是否归还库房。

(9)教学实验室、实验准备室领取管制类(易制毒、易制爆)化学品,需填写领取试剂单,交由实验中心主任汇总并签字,库房管理人方可给予领取,且实验周期结束后,贴好标签(注明使用人,剩余量)归还库房,下次教学实验中优先领取归还试剂。
九、奖惩及其他

(1)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,台账清晰,未发现安全隐患,学院二次分配的管制类(易制毒、易制爆)化学品可优先予以批准。

(2)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,台账清晰,未发现安全隐患,学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,年底评优可优先选择。

(3)各实验室管制类(易制毒、易制爆)化学品未按规定存放,台账记录不完善,申报购买数量严重超标,化学品存放存在严重安全隐患,暂停申购资格一个周期,并下发整改通知书,令其在周期内整改,逾期未能整改,将延长暂停周期。

(4)各实验室一学期整改次数超 3 次或暂停周期达 4 个周期,本学期取消其申购资格, 学院将对于该实验室负责人报销签字(院领导)予以暂停。

(5)未派实验室化学品管理人参加学院组织的管制类(易制毒、易制爆)化学品管理 培训,科研实验室负责人不签署管制类(易制毒、易制爆)化学品管理责任书,各科研实验室实验操作人员不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,取消该实验室申购资格一年。

(6)未上报管制类(易制毒、易制爆)化学品管理小组,私自借用其他实验室管制类(易制毒、易制爆)化学品的,借用人与被借人暂停购买管制类(易制毒、易制爆)化学品资格一个周期。如借用人与被借人发现多次出现上述事情,取消申购资格一年。

(7)取消申购资格、暂停周期超 3 个周期、整改通知书下发两次,出现上述三种情况的一种,年底考核不予评优。

(8)对管制类(易制毒、易制爆)化学品管理不得力,造成事故的实验室及个人,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;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处分、罚款并通报批评。违反法律、法规的,依法给予处罚,并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。

(9)本规定未尽事宜,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。

十、本规定自 2019 年 9 月 1 日开始实行,由化学与材料学院管制类(易制毒、易制爆)化学品管理小组负责解释。